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规章 >> 正文

湖北中医药大学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2015年04月08日 00:00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依法获取湖北中医药大学信息,充分发挥信息的社会服务功能,促进学校校务公开和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湖北中医药大学信息,是指湖北中医药大学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学校成立湖北中医药大学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负责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指挥、组织和协调,包括审定信息公开工作规划和有关制度,协调推进信息公开工作,研究决定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和监督校务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

第四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长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信息公开的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

(三)编制湖北中医药大学信息公开目录、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等;

(四)负责创建并维护学校信息公开专题网站;

(五)受理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六)协调校内各部门(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督促、检查领导小组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推动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运行;

(七)承担与学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它职责。

第五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本部门(单位)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责任,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单位)信息公开工作与学校信息公开机构的具体联系与协调工作。

学校各院(部)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细则。

第六条 学校信息公开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与规章所确定的原则,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科技安全、社会稳定与学校稳定。

第七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校园及社会稳定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与范围

第八条 湖北中医药大学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属性。学校各部门(单位)应当在制作或获取信息后即明确信息的公开属性,难以确定属性的,报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处理确认。

第九条 学校对下列信息予以主动公开: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层次、各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十三)领导小组决定公开的其它信息。

第十条 学校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除第九条和第十条之外,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还可根据自身学习、工作、科研、生活等特殊需要,采用书面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围。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编制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更新。信息公开指南应当明确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和获取方式,依申请公开的处理和答复流程等。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称、生成日期、责任部门等内容。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 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采取符合其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公开:

(一)学校门户网站及信息公开网网站;

(二)信息公开栏、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等;

(三)新闻发布会和其他相关会议;

(四)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

(五)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其他形式。

第十四条 学校将基本的规章制度汇编成册,置于各部门(单位)的办公地点、档案馆、图书馆等场所,提供免费查阅。将学生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分别汇编成册,在新生和新聘教师报到时发放。

第十五条 属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公开:

(一)编制主动公开信息目录,明确信息索引、名称及责任单位;

(二)信息拥有部门(单位)按照信息目录要求,将拟主动公开信息以书面形式报送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审核,确定公开属性,可以公开的由信息公开办公室统一发布,不能公开的不予公开;

(三)学校建立信息公开网站,作为主动公开信息的集中发布平台。学校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负责网站的建设维护及可公开信息的后台管理。

(四)信息公开过程中形成的资料信息拥有单位要整理归档,作为评议、考核的依据。

第十六条 学校须主动公开的信息,信息拥有单位应当在该信息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信息;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或变更的,应报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受理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并按下列情况予以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由学校公开的或者不存在的信息,应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者的,应告知其该信息拥有者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五)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申请,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已经作出答复的,不再重复处理。

第十八条 对于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将申请转相应的部门、单位阅处,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对于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转来的信息公开申请,信息拥有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作出说明并经信息公开办公室同意,由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各部门(单位)不得以学校或自身名义擅自受理、答复申请人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已明确答复不予公开或不予提供的学校信息,各部门(单位)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公开或提供。

第二十条 学校处理信息公开申请发生的检索、复印、邮寄等成本费,由申请人承担。收费标准按照省价格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学校财务。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一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实行考核制度。学校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各部门(单位)年度考核内容,其信息公开实施情况作为本部门(单位)及其领导年度工作一项重要的考评指标。

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每月20日对当月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检查,督促信息拥有单位及时落实应公开或更新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 学校每年10月31日前向省教育厅报送上一学年度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学校各部门(单位)应当在每年9月30日前将本部门(单位)上一学年度信息公开的有关情况报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应自觉接受师生员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了解服务对象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反映,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应当认真研究,积极整改。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监察处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纪给予处分;触犯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信息公开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