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北中医药大学接受捐赠物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医校字〔2019〕26号)

2019年03月13日 10:52  点击:[]

各院(系)、处、室、部、直属单位;工会、团委:

为加强接受捐赠物资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学校制定了《湖北中医药大学接受捐赠物资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中医药大学接受捐赠物资管理实施细则

 

 

 

                        湖北中医药大学

                        2019年3月12日


附件

 

湖北中医药大学接受捐赠物资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捐赠,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加强受赠物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湖北中医药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境内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我校及所属单位捐助、赠送物资的,均适用于本细则。捐赠的物资包括固定资产(含软件,下同)、低值耐用品、易耗品、材料等实物资产。

第三条 学校受赠的物资,其所有权归学校所有,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建账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受赠物资占为己有,或擅自转赠、转卖、报废等。

第四条 按照“谁受益、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使用受赠物资的部门、院系、直属单位为学校受赠单位,对受赠手续的办理和受赠物资的使用管理负有主体责任。学校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和相关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以及学校校友会、教育发展基金会对物资捐赠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为保护学校利益,下列几种情况一般不得接受捐赠:

(一)超过最低使用年限、临近有效期,或已损坏、报废、淘汰、质量低劣,使用价值较低或无使用价值(具有文物价值的除外);

(二)捐赠方不能说明、证明或承诺捐赠物资的合法来源;

(三)有偿捐赠或存在不合理附加条件;

(四)存在违法、违规或违背社会公德、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章 受赠物资管理

第六条 接受物资捐赠的,应由学校或校友会、教育发展基金会与捐赠方签订捐赠协议,明确捐赠物资的种类、质量、数量、价值、用途和捐赠方式、交货时间等内容。采购过程中对方赠送物资的,应在采购合同中予以说明,可不再另行签订捐赠协议。因特殊原因未能签订捐赠协议的,受赠单位应作出书面说明。

第七条 捐赠方应提供所捐赠物资的合法来源证明。捐赠方自产物资,可依据出厂证明、说明书等资料的生产厂家名称作为合法来源证明;外购物资可将采购合同、发票等(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作为合法来源证明。对难以提供合法来源证明的,应在捐赠协议中由捐赠方承诺其所捐赠物资的合法来源,并由捐赠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受赠物资应明确其价值。价值证明一般应由捐赠方提供。捐赠方自产物资应提供自产物资的市场销售价格证明(盖章);外购物资应提供取得该物资时的合同、发票、会计凭证、外购单位出库单等(原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其中至少一项;对难以提供价值及价值凭证的,其价值应由捐赠方和受赠单位比照同类或类似物资的市场价格共同认定,或聘请第三方评估确定;既没有相关凭据,也无法可靠取得同类或类似物资的市场价格的,按照名义金额(即人民币1 元)确定价值;受赠二手物资的,应按折旧后的残值确定价值。

捐赠方和受赠单位认定价值的具体程序为:

1. 捐赠方、受赠单位、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学校办公室、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或其他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组成3人及以上的认定小组进行价值认定,形成价值认定报告。认定报告应包括市场价格及价格来源、价值认定结果、所比照的市场价格的支撑材料,拟按照名义金额确定价值的应说明原因。认定报告一式两份,认定小组成员在报告上签字。

2.捐赠方代表和受赠单位负责人在认定报告上签字、盖公章,同意认定小组认定结果。

3.受赠单位将认定报告报学校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核定。

对能够提供价值证明的,不得采取价值认定方式确定价值。

第九条 受赠进口物资的必须符合国家关于进口产品的相关规定。有关进口手续、免税手续由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和受赠单位配合捐赠方办理。

第十条 学校接受的捐赠物资必须办理验收手续。由受赠单位成立验收小组,按照《湖北中医药大学固定资产验收入库管理实施细则》和低值耐用品、易耗品、材料管理的相关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应以捐赠协议为依据,且不存在本细则第条规定的不得接受捐赠的几种情形。

捐赠物资中属于固定资产的,由受赠单位验收通过后,到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复核,复核时应由受赠单位提供捐赠协议、合法来源证明、价值证明(含价值认定报告或第三方评估报告,下同),验收报告(含验收清单,下同)、技术指标测试报告等资料。

低值耐用品、易耗品、材料由受赠单位自行验收,批量价值达到50万元及以上的,报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复核。

第十一条 经校友会、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捐赠的,不论固定资产还是低值耐用品、易耗品、材料,在验收完成后,由受赠单位填报《湖北中医药大学接受捐赠物资登记移交表》(见附件1),并凭该表和验收报告到校友会、教育发展基金会进行登记。

校友会、教育发展基金会在对受赠物资进行登记后,与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办理物资移交手续,将受赠物资确认为学校财产。

第十二条 验收合格的固定资产(经校友会、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的,还应办理完成登记移交手续),由受赠单位通过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资产系统申报入库。入库单中的取得方式和经费来源栏中应注明“捐赠”,并备注捐赠方名称。受赠物资必须明确使用管理单位、使用人、存放地点和使用方向等信息,并打印、粘贴资产标签。不得将验收不合格的物资登记入库。

低值耐用品、易耗品、材料由受赠单位填报验收入库登记表(见附件2),报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捐赠物资中属于学校固定资产入账标准规定可不作为固定资产或低值耐用品入账的,受赠单位应作出书面说明,报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核准后,可不入库。

第十三条 受赠固定资产的,受赠单位应将捐赠协议、价值证明、验收报告、入库单、接受捐赠物资登记移交表等资料送学校财务处办理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记账手续。

第十四条 学校取得的捐赠物资即为学校国有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管理。捐赠物资的使用、处置按照《湖北中医药大学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湖北中医药大学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和低值耐用品、易耗品、材料管理等相关规定执行。同时,在物资的用途和使用要求等方面,应尊重捐赠人意愿,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捐赠协议约定执行。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规,由捐赠方和学校协商处理。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北中医药大学六十周年纪念活动实物捐赠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湖北中医药大学接受捐赠物资登记移交表

       2.湖北中医药大学低值耐用品、易耗品、材料验收入库登记表

3.湖北中医药大学接受捐赠物资工作流程


上一条:【捐赠公示】教育发展基金会2022年1-8月接受捐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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