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医药大学学术道德与学术行为规范管理办法

2015年01月22日 00:00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遵循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崇尚诚实劳动,鼓励科研创新,保护知识产权,树立良好学风,促进和保障学术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师生员工和以湖北中医药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和进修教师等人员。
第二章 学术行为准则
第三条  在学术研究工作中要坚持严肃认真、严谨细致、一丝不苟的科学态度,不得虚报教育教学和科研成果,反对投机取巧、粗制滥造、盲目追求数量不顾质量的浮躁作风和欺骗行为。
第四条  树立法制观念,保护知识产权、尊重他人劳动和权益。引用和应用他人的研究成果, 应当如实注明出处;引用部分不得构成引用人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泄露他人技术秘密和其他秘密。
第五条  任何人不得在未参与工作的研究成果中署名,反对以任何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的行为。 合作研究的主持人或成果的第一署名人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指导教师经审阅同意后为通讯作者,教师应对研究成果负主要责任。
第六条  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学术评价的客观公正。 在参与推荐、评审、论证、鉴定、答辩、评奖等学术活动中,任何人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在各种学术活动中不得损害学校的声誉和利益。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
第七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应受学术道德谴责并受相应处分的行为。
第八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属学术不端行为:
1. 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2. 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3. 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4. 伪造学历、学术成果、专家鉴定证书、学位证书、获奖证书或其他学术经历与能力证明材料;
5. 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6. 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7. 通过不正当手段偷换署名或改动署名顺序,或未经他人同意将合作者成果以个人署名发表或公布;
8. 一稿多投;
9. 夸大、炒作学术成果价值,虚报或重复申报同级同类奖项;
10. 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原则
第九条  尊重事实。任何人都可以举报违反学术道德与学术规范的行为,鼓励实名举报。相关部门要妥善保存举报资料和相关材料,及时进行细致调查,实事求是地予以处理。
第十条 依法按章。调查处理过程中依法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接到举报后,在未作出调查结论之前,学校保障被举报人的正常教学、科研活动和相关利益。
第十一条 公正透明。保护公众利益、举报人利益和被举报人的申诉权利以及相关当事人的知情权。
第十二条 教育和惩处相结合。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学术不端行为的人坚决给予严肃处理,以教育大多数和当事人。
第五章 学术行为规范惩戒罚处
第十三条 对违反学术道德和学术行为规范的行为,校学术委员会一经查实,要视具体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撤销项目,行政处分,取消资格、学位、称号,直至解聘等相应的处理和处罚。
第十四条 对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和学术行为规范、影响极其恶劣的行为,在充分了解事实真相的基础上,通过媒体进行客观公正的批评。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对经查证核实,没有不良行为、受到不正当指控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予以保护,采取适当措施加以澄清、正名,使有关调查处理工作真正起到扶正压邪的作用。
第十六条 署名学校的科研成果如果涉及学术不端行为,未出版发表的取消出版发表,已出版发表的要公开声明这些研究工作曾受学术不端行为影响。同时,学校责令对应的学术不端行为实施者向有关当事人或机构道歉、补偿损失,撤回其相应的校内奖励或资格。
第十七条 受各类资助的科研成果如果涉及学术不端行为,学校有权中止有关资助,并公开声明这些研究工作受到学术不端行为的影响。
第十八条 违反学术道德与学术行为规范(学术不端行为)由校学术委员会认定,负责受理相关问题的举报和投诉。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果和处理建议,决定对当事人处理结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湖北中医药大学

  二○一○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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