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医药大学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

2015年01月22日 00:00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重点学科建设和管理,着力提高重点学科建设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科建设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中医中药并举,文理工管相融,强化优势学科,支持重点学科,培植新兴学科,努力构建科学合理的学科建设体系。
第三条  学科建设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特色、重在建设的原则。
第二章    
第四条  重点学科建设分为国家局级重点学科、省级重点学科和校级重点学科三个层次建设,按照现行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学科建设规划指导目录》设置。
第五条  国家局级重点学科和省级重点学科分别在省级重点学科和校级重点学科中产生,由学校负责申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条  校级重点学科由院(系、部)申报,校学术委员会评选,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择优确定,校党委批准。
第三章    
第七条  各级重点学科的一个建设周期为五年。各级重点学科都要根据国家和湖北省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及学科发展的趋势,制订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规划内容主要包括建设目标、学科方向、队伍建设、人才培养、基地建设、社会服务等方面。
第八条  凝炼学科方向是重点学科建设的基础。各级重点学科要掌握本学科领域发展动态,紧密结合我省创新体系建设,瞄准国家及区域重大需求,根据学科自身特色和优势,确定本学科三个以上稳定的研究方向,并有支撑这些方向的研究课题。
第九条  汇聚学科队伍是重点学科建设的关键。各级重点学科要加强创新团队建设,注重人才引进和培养中青年学术骨干,努力保持学科队伍稳定,建立有利于中青年人才脱颖而出的竞争、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十条    构筑学科基地是重点学科建设的重要保障。各级重点学科要加强对仪器设备、现代化信息环境、图书文献、临床基地等基础设施和条件的建设。科学制定创新平台建设规划,提高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建设水平。
第十一条  培养创新人才是重点学科建设的重要任务。各级重点学科要深化教育教学改革,鼓励学生参与学科建设和创新实践,培养德才兼备的高级专门人才。
第十二条  产学研结合是重点学科开展社会服务的重要途径。各级重点学科应主动与企业开展项目对接与科技合作,积极参与产学研合作联盟建设,实现学科优势与产业优势的有机结合。
第十三条  各级重点学科应建立学科信息网页,介绍本学科的基本情况和发展动态,促进信息交流,实现学科间的资源共享与科研协作。
第四章    
第十四条  各级重点学科实行学校、院(系、部)和学科三级建设与管理体制,形成以学科为基本单元、纵向行政管理流畅通、横向学术交流活跃的矩阵式学科建设组织构架。
第十五条  学校成立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由校长牵头,有关职能部门和二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全校重点学科的领导,协调、监督检查工作。学科建设领导小组每年应开例会1~2次。
第十六条  学科建设办公室是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是:
1. 负责重点学科的管理工作;
2. 负责学科总体发展规划;
3. 制定重点学科发展的各项规章制度,宏观指导重点学科的建设;
4. 组织各级重点学科的申报、确定、评估、考核和撤销;
5. 组织审批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及经费使用计划。
第十七条  各院(系、部)是本部门重点学科的建设与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学科建设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是:
1. 组织实施学校学科建设规划,贯彻有关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2. 组织实施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及经费使用计划;
3. 配合学校做好各级重点学科的考核、评估和确定等工作。
第十八条  各级重点学科实行在校、院(系、部)二级领导下的学科带头人负责制,由学科带头人具体落实本学科的各项建设任务,主要职责是:
1. 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学科的建设规划和年度经费使用计划;
2. 组建学科队伍,制定后备学科带头人和人才培养计划;
3. 组织申报各类科研项目,争取各项科研经费,检查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研究进展情况;
4. 组织教学研究,大力开展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与手段的改革;
5. 实施与本学科相关的医疗及社会服务工作,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6. 积极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发挥重点学科的示范辐射作用;
7. 配合学校做好本学科的评估、考核和检查工作;
8. 按要求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建设工作的有关情况。
第五章    
第十九条  重点学科经费指上级主管部门下拨的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以及学校投入的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等。
第二十条  重 点学科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师资培养、学术交流、发表论文、出版专著及教材、图书资料购买、仪器设备购置以及学科建设的其他相关开支等。其中,60%用于实验 设备购置(附属医院主要用于与教学相关的实验仪器设备的购置,其产权归学院所有),40%用于师资培养、图书资料建设等。
第二十一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实行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严格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如土建、房屋装修等)、购买交通工具或大型通用设备,不得用于非学术性出国考察、个人补贴和劳务费等开支,不得用于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等支出。
第二十二条  财务处按学科建立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分户明细帐,并发放经费使用卡片。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由学科带头人支配使用,学科带头人应遵守学校资金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提高资金建设效益。
第二十三条  上级下拨的学科建设经费,学校提取5%的管理费,用于申报、检查、验收等管理环节的支出。
第六章   检查验收
第二十四条  根据分类评估、以评促建、动态管理的原则,学校组织各重点学科进行年度检查、中期检查和验收评估。检查工作采取同行专家评议、实地考察等方式。
第二十五条  建立年报制度。每年12月,各院(系、部)应对本部门重点学科进行自查,自查内容包括年度阶段性目标完成情况和经费开支情况等,并将自查报告交学科建设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六条  在第三年建设周期,学科建设办公室组织各级重点学科进行中期检查,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改进工作。对建设成效显著的学科,将通报表扬并适当给予奖励;对达不到学科建设计划要求或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设计划的学科,将通报批评直至取消重点学科资格。
第二十七条  五年建设期满,学科建设办公室组织各重点学科进行验收评估,主要内容是建设计划任务完成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验收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并将验收结果作为下一轮各级重点学科立项的依据。
第七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北中医学院重点学科管理办法》(中医院字[2004]185号)及《湖北中医学院关于加强重点学科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医院字[2004]24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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