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实施细则

2018年11月27日 16:29  点击:[]

 

中医校字[2011]11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研究生的学术行为,提高研究生的学术道德素养,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和学术环境,促进学术进步和科技创新,培养高素质创新型人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教人[2002]4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号)、《湖北中医药大学学术道德与学术行为规范管理办法》(校字[2010]158号)等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我校攻读(申请)学位的各类研究生。  

   

第二章  学术道德规范的基本要求  

研究生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要遵守以下原则:  

第三条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护知识产权,严谨治学,探求真理,维护科学诚信,尊重他人劳动成果和技术权益。  

第四条  严格遵守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的基本规范,认真执行学术刊物引文规范,严禁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现象,维护学校学术声誉。  

第五条  正确对待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中的名利与收益,严禁沽名钓誉、损人利己行为,反对急功近利、粗制滥造现象。  

第六条  坚持文责自负,对学位论文和其他自主发表的学术著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发现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要劝阻和制止,对严重违反者要及时向学校举报,敢于同不良的学术风气作斗争,维护优良的学术氛围。  

第八条  在校期间和毕业以后都要始终如一,严以律己,自觉遵守科学工作者学术道德规范,维护学校学术声誉。  

   

第三章  研究生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的学术道德规范  

研究生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应遵守以下学术及道德规定:  

第九条  研究生撰写学位论文或发表学术论文时,凡引用他人已经发表或未公开发表的观点、结论、数据、公式、图表等,必须按照规定注明原始文献出处,其中的重要参考文献应向导师汇报或交导师审阅。不得以引用的方式将他人成果充作自己学术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者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第十条  研究生署名湖北中医药大学和导师姓名(不论第几作者)所发表的学术论文原始稿件必须经过导师审核同意,在标注湖北中医药大学主持的科研项目资助时,也必须经过项目负责人的书面授权。  

第十一条  研究生若以在校期间完成的学位论文中的研究成果发表论文,需经过导师审核同意,并且作者署名单位必须为湖北中医药大学。可以在标注中注明工作单位通信联系地址。  

第十二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必须含“湖北中医药大学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  

   

第四章  研究生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严禁下列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研究生在科学研究、学术活动、发表文章和学位论文答辩中,有下列行为的属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  

第十三条  侵占、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包括论文成果、技术报告、研究数据等)。  

第十四条  篡改、伪造研究数据(包括试验数据、调查数据和软件计算结果等),隐瞒不利数据而用于伪造创新成果和新发现。  

第十五条  将本课题组已有研究成果在自己的论文中不加标明而据为己有。  

第十六条  请他人代写文章或代他人写文章,在撰写学位论文、其它拟发表论文的过程中进行文钱交易。  

第十七条  在未参与工作的研究成果或论文中署名。  

第十八条  发表学术论文时未经他人同意使用他人署名,或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标注资助基金项目。  

第十九条  发表学术论文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研究成果。  

第二十条  仿造、虚开或篡改发表文章接受函。  

第二十一条  以不正当手段影响研究成果鉴定、奖学金评定、论文评阅、论文答辩和考试成绩等。  

第二十二条  诽谤、陷害、恐吓、报复、辱骂或恶意攻击领导、导师、任课教师、论文(或成果)评审人和有关人员等。  

第二十三条  篡改、伪造导师或专家推荐信及其他评定(或审批)意见,伪造导师、领导或专家签名。  

第二十四条  未经允许私自运用、贩卖或擅自传播本课题组技术专利、专有数据、保密资料、专有软件等未公开的技术成果。  

第二十五条  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在社会上造成对学校的不良影响。  

第二十六条  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行为。  

   

第五章  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受理和鉴定  

第二十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本校负责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评决机构。各研究生管理相关学院(系)和校学位办公室负责受理有关研究生学术道德的问题。  

第二十八条  根据需要,可聘请相关学科的校内外专家组成学术道德规范鉴定小组,具体负责对疑似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进行鉴定。  

   

第六章  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处罚  

第二十九条  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经查实后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1.对情节轻微者,可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延缓答辩、取消相关奖项和取消申请学位资格等处理。  

2.对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影响恶劣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对已授予学位的研究生,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判定,可撤销其已授予的学位。  

第三十条  违反学术道德特别严重而触犯法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是研究生学位论文和学术成果审查的第一责任人,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经导师审核同意发表的学术论文、学位论文存在违反学术道德规范问题,除对研究生进行处理外,根据指导教师负有责任的大小,给予如下处理:通报批评,暂停招生,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等。  

第三十二条  若研究生在校期间的学术活动因学术道德问题被他人诉诸法律,指导教师和学校将积极配合查清事实,明确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研究生的处分决定应及时送达当事人,若无法送达当事人,应在适当的范围内发布公告。当事人可在收到处分决定书(或发布处罚公告)后十五日内,向学校或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申诉。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湖北中医药大学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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