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医药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2017年06月29日 10:41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参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有权授予的学位有学士、硕士、博士三级。授予学位的专业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科、专业为准,授予医学、理学、工学、管理学门类学位。

第三条 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是学位工作的核心。要求全校各有关部门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层层把关,全面审核,综合评定,保证质量,向国家和人民负责。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校主要负责人、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17-25人组成,任期三年,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校长担任,副主席1名为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另一名从博士研究生导师中推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经校长办公会通过,报省级主管部门批准并交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学位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处理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我校按学科、专业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每个分委员会由5-7人组成,设主席1人,秘书1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成员由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应占半数以上。任期三年。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成由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第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如遇退休、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时,可以适时调整增补其组成人员。

第六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通过接受申请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二)审查通过博士、硕士研究生各专业培养方案、答辩授位要求及程序办法等;

(三)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四)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五)审批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名单;

(六)做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七)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八)做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九)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十)制定博士、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标准,审核并通过遴选新增硕士、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

(十一)审定学位授予点的申报;

(十二)对研究生教育与学位授予质量做出评估意见;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参会人员需达到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须经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始能生效。

第七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其职责是:

(一)制定本学位授权点的研究生培养方案与课程设置;

(二)审查学位申请人的考试课程科目、成绩、学分;

(三)审查毕业论文质量及答辩的有关材料;

(四)审查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及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五)审查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及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六)审查通过接受申请学士、硕士、博士学位人员名单;

(七)审查同等学力在职人员申请学位者的各种材料;

(八)推荐新增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九)向学位评定委员会反映有关学位授予的意见和建议等。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参会人员需达到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须经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始能生效。

第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其分会开会形成的决议,应形成会议纪要。

 

第三章 学位授予

第九条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台港澳及外籍人员,均可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十条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人不得在我校同时申请两级学位。

第十二条 授予学位的审批工作,每年1-2次,学位申请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材料,超过规定的时间将推至下次审理。

第十三条 学位申请人符合我校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授予的有关规定,方可授予学位。

第十四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要求:

授予学士学位的要求按照《湖北中医药大学学士学位条例》执行。

第十五条 授予硕士学位的要求:

1. 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 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3. 具有从事教学、医疗、科研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4. 能比较熟练地运用一门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能写出论文摘要;

5. 按照学科专业要求在相应级别的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与研究方向相关的学术论文。

第十六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授予硕士学位:

1.在规定的课程中,有一门学位课或必修课重修考试不及格者(学位课及必修课70分为及格)或未修满规定的学分者;

2.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或论文重新修改后答辩仍未通过者;

3.在校期间受到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授予博士学位的要求:

1. 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 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3. 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4. 按照学科专业要求在相应级别的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与研究方向相关的学术论文;

5. 能熟练地运用一门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能写一般的专业文章和具有初步学术交流的能力。

第十八条 有下述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博士学位:

1.学位课程考试成绩有一门不到70分者;

2.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或论文重新修改后答辩仍未通过者;

3.在校期间受到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章 学位课程设置、学习和考试

第十九条 学士学位课程按本科各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成绩与毕业实习成绩进行审核。

第二十条 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的科目及要求: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一般为三至四门。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一门外国语。要求能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申请硕士学位人员,须通过硕士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修满规定的学分,方可参加硕士论文答辩。

第二十一条 博士学位课程考试的科目及要求: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基础理论和专业课。要求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考试范围由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考试,由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指定三位专家组成的考试委员会主持。考试委员会主席必须由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

3.外国语。第一外国语为英语语种的,第二外国语可作为选修课;第一外国语为非英语语种的,应以英语作为第二外国语,且为必修课。第一外国语要求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写作能力;第二外国语要求有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初步能力。

申请博士学位人员,须通过博士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方可参加博士论文答辩。

 

第五章 学位论文基本要求、论文评阅与答辩

第二十二条 硕士学位论文应能反映作者在本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二十三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前,须聘请2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专家评阅论文。评阅人应当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

第二十四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3-5人组成。成员中至少有1名外单位的专家。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由专业背景相同或接近的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情况,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做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第二十五条 博士学位论文应能反映作者在本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表明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

第二十六条 博士学位论文应聘请3位相关领域的专家匿名评阅论文,其中外单位专家不少于1位。评阅人应当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

第二十七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7人组成。成员应当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成员中必须包括2名以上外单位的专家。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一般应当由专业背景相同或接近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外单位专家担任。

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情况,就是否授予博士学位做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和影像资料。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一般应当公开举行;已经通过的博士学位论文或摘要应当公开发表(保密项目除外)。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两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第二十八对于博士学位申请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同意授予其博士学位后,须公示3个月,无异议者,颁发博士学位证书。

 

第六章 其 它

第二十九条 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申请学位时,参考本细则及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各级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校学位委员会主席颁发,证书生效日期为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之日。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校长办公会批准,报主管部门、国务院学位办公室备案。从2017年9月开始实行。

 

 

 

湖北中医药大学

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上一条:湖北中医药大学学士学位条例 下一条:研究生学位水平的基本要求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