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医药大学固定资产损失赔偿处理实施细则

2019年10月30日 16:27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国有资产的责任意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湖北中医药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湖北中医药大学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全校师生员工应自觉爱护学校国有资产,各单位应加强对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思想教育,不断增强国有资产管理意识,建立科学、严格的保管和使用制度,认真落实岗位责任制,切实防止学校国有资产的损坏和丢失。

第三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使用管理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负有主体责任;使用人对其使用的国有资产负有保管责任。各单位要建立固定资产管理的责任体系,明确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条 凡因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均应赔偿,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学校在考虑赔偿责任时,可根据事故具体情节、资产性质、价值大小、当事人的事后态度等具体分析,责令赔偿损坏、丢失资产价值的全部或部分或免予赔偿。

第五条 学校对于一贯严格执行和遵守规定制度,爱护学校资产,提高资产利用率并有显著成绩的,以及对能与损坏、浪费、盗窃学校资产行为作坚决斗争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总结和推广其先进事迹。

 

第二章  赔偿界限与处理原则

第六条 由于下列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应予赔偿:

1.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

2.不按制度又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固定资产;

3.尚未掌握操作技术或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固定资产;

4.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教师及实验技术人员指导错误或纠正不及时,保管人员保管不当;

5.粗心大意,操作错误;

6.由于主观原因造成固定资产被盗、烧坏、变质、水毁等;

7.由于领导失职,对所主管单位的资产没有明确分工而造成损失。

第七条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资产损坏、丢失的,经过鉴定或有关人员证实,可免予赔偿:

1.因固定资产本身缺陷或工作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损坏,确实难以避免的;

2.因固定资产使用年久,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或合理的自然损耗;

3.经过批准,试用有关固定资产,试行新的操作或检修,虽采取了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失;

4.经学校保卫部门证实,虽采取了比较严密的防范措施,仍发生的资产被盗或丢失;

5.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

第八条 属于下列情况,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轻赔偿或免于赔偿:

1.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的不熟练造成损失;

2.一贯遵守规章制度、爱护学校资产,偶尔疏忽造成损失;

3.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

4.因工作需要携带固定资产外出工作或在搬迁过程中已采取了安全措施仍发生的资产损失。

第九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当事人应进行检查,以吸取教训,提高认识。对于一贯不爱护国有资产,严重违反规程;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的;损失较大,后果严重的;除责令赔偿外,还将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固定资产损坏的,其损坏价值应根据具体情况实事求是地计算:

1.损坏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2.局部损坏可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3.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视质量变化程度酌情计算损失价值。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丢失的,应根据丢失原因划分赔偿责任:

1.属于被盗并有保卫部门证明(校外被盗应有当地公安机关证明),也采取了必要的防范措施,可以减免赔偿;

2.因管理不善,造成固定资产丢失的,应由责任人或使用人负责赔偿;

3.学生借用固定资产丢失的,应由批准借用人督促学生赔偿。

第十二条 未达到折旧年限的资产,赔偿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赔偿金额=购置原值Í赔偿比例Í加权系数

赔偿比例=(折旧年限-已使用年限/折旧年限

折旧年限:《湖北中医药大学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中已有品目,其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为其折旧年限;其他品目的折旧年限为:设备类12年(其中电子设备6年、家具类15年、低值耐用品5年。

加权系数:0或1,视事后态度、认识及国有资产损坏丢失的价值大小而定。

达到或超出折旧年限的资产,视情况确定赔偿金额,一般不超过资产购置原值的1%或予以免赔。

 

第三章  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 发生固定资产损坏、丢失事故后,当事人或资产使用人应及时向单位资产管理员和单位负责人报告。使用单位应向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报告,需要报警的,同时报学校保卫处。事故发生5个工作日内,责任人应写出书面情况报告,填写《湖北中医药大学固定资产损失报告》(见附件),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按资产管理权限逐级审批。无论事故大小,凡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出,从严处理。

第十四条 发生固定资产损坏、丢失事故后,所在单位应及时会同相关部门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并办理有关手续。损坏精密、贵重、稀缺固定资产和其他固定资产的重大事故,应保护好现场,由学校相关部门组织鉴定,进行专案处理,并将情况及时报告学校领导。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根据本细则第二章规定,明确事故责任、赔偿人和赔偿金额,报国资处审核。资产损失金额超过1万元的,需报校领导。若赔偿人经济上确有困难,可提出申请并附证明材料,经批准后,可以缓期赔偿。

第十六条 国资处依据《湖北中医药大学固定资产损失报告》,向申报单位下达《湖北中医药大学固定资产损失赔偿通知单》,由申报单位负责督促赔偿人,在通知单下达后10个工作日内到财务处办理缴款(缓期除外),并将缴款凭证复印送国资处备案。赔偿收入作为国有资产收益,由财务处上缴国库。

第十七条 资产损失赔偿处理完成后,使用单位应按照《湖北中医药大学国有资产处置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申报资产处置。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低值耐用品等其他国有资产损坏、丢失的赔偿处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从2017年9月1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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