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医药大学岗位设置与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2015年01月22日 00:00  点击:[]

为贯彻落实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管理试行办法》,做好学校岗位设置与聘任管理工作,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全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通知》(鄂办发〔2003〕1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08]1号),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湖北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鄂人社发〔2009〕14号)和相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岗位设置管理重在确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基本制度,是现代人力资源配置与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实施岗位设置与聘任管理是学校推行人员聘用制,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改革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的基础和前提。

(一)指导思想

通过建立以岗位管理为核心的用人制度和以体现岗位绩效为核心的分配制度,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提高用人效益,充分调动教职工积极性,增强队伍活力,逐步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大学管理体系相适应的、符合高等教育规律和高校教职工职业特点的、能促进教职工能力建设和调动教职工积极性的制度环境。

(二)基本原则

1.科学设岗,宏观调控。坚持从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需要出发,统筹学科建设,兼顾各类人员结构现状,合理确定岗位总量,按照岗位结构比例,规范设置各级各类岗位,加强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

2.优化结构,精干高效。完善岗位设置分级分类体系,优化人员结构比例,科学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推动学校各层次、各系列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提高用人效益。

3.按岗聘用,合同管理。以岗位设置为基础,深化聘用制改革,实行公开招聘,完善人才遴选、使用、评价、激励与保障和竞争择优、流动机制;加强规范管理,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岗位职责,促进学校人力资源管理的自主发展和自我约束。

二、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湖北中医药大学岗位设置与聘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组织部;各院系、直属单位、部门分别成立岗位设置与聘任管理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

(一)学校岗位设置与聘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担任。下设校岗位设置与聘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组织部,由学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工会、纪委负责人组成。

(二)各院系、直属单位、部门岗位设置与聘任管理工作小组由党政主要负责人、专家组成,人数3-9人,教学单位原则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数不低于该小组总人数的60%,党政主要负责人为组长。

三、适用范围

学校在职事业单位编制教职工适用本办法。

学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相应岗位设置管理。

四、岗位类别与总量

(一)岗位类别

1.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类。可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经上级批准设置特设岗位,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

2.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遵循高等教育和人才成长的规律,要符合学校学科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的实际,要有利于提高学校办学质量和办学水平。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主体岗位。

教师岗位是指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及要求的工作岗位。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为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或辅助服务、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主要包括图书资料管理、出版编辑、医疗卫生技术、档案管理、网络技术、教育技术、工程技术、实验技术、会计统计、审计等专业技术岗位。

3.管理岗位是指在学校以及其内设机构中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有利于增强学校运转效能,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有利于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4.工勤技能岗位是指为满足学校教学、科研和日常运行等需要,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及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有利于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有利于提升服务水平。

(二)岗位总量

1.岗位总量根据教职工编制总量、学校现有正式教职工数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综合确定。

2.根据核定的各单位、部门编制和学科建设发展的需要,确定其岗位数量。

五、岗位名称、等级控制与结构比例

(一)岗位名称

1.教师岗位分为12个等级,包括正高级岗位、副高级岗位(以上统称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其中正高级岗位名称为教授一级岗位、教授二级岗位、教授三级岗位和教授四级岗位,分别对应国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名称为副教授一级岗位、副教授二级岗位和副教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国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名称为讲师一级岗位、讲师二级岗位和讲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国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名称为助教一级岗位和助教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国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十一级和十二级。

2.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参照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规定,根据专业水平、地位和作用,分为11个等级。其中,正高级设专业技术三至四级岗位,对应国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三至四级;副高级设一至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国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设一至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国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设一、二级和员级岗位,分别对应国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三级。

3.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现行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主任科员)、科级副职(副主任科员)、科员和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国家事业单位三至十级岗位,其中六级以上为高级岗位,七级、八级为中级岗位,九级、十级为初级岗位。

4.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根据实际情况,我校只设置技术工岗位。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和初级工,分别对应国家事业单位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二)岗位等级控制

1.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属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设置工作由国家统一部署并按有关规定执行;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实行全省统一控制和管理,专业技术三级岗位实行全省总量控制和行业调控,按照湖北省相关规定执行。

2.教师岗位的校内设置目前最高等级为二级;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校内设置最高等级为三级;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工勤技能岗位最高等级为一级。

(三)岗位结构比例

1.岗位类别结构比例

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宏观要求,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全校岗位总量的70%,其中,教师岗位不低于全校岗位总量的55%,管理岗位一般不超过全校岗位总量的20%,按照后勤社会化的改革方向,逐步将工勤技能岗位控制在岗位总量的10%以内。

2.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1)学校在充分考虑现有人员职务结构比例的基础上,根据学校建设发展的总体目标要求,区别不同学科的情况,实行不同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标准并进行动态管理和调整。

(2)专业技术岗位中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的总体控制目标分别为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11.2%、33.8%、40%和15%。

(3)专业技术正高级岗位二、三、四级之间的结构比例控制目标为1∶3∶6;副高级岗位一、二、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为2∶4∶4;中级岗位中一、二、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为3∶4∶3;初级岗位中一、二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为5∶5。

(4)特设岗位不受学校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3.管理岗位结构比例

管理岗位四级(厅级副职)以上担任领导职务的岗位数,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省委组织部确定;六级以上岗位数量占管理岗位总量的35%左右,五、六级之间的比例结构约为1∶1.2;七、八级岗位数不超过管理岗位总数的50%,七、八级之间的比例结构约为3∶2。

4.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

工勤技能三级(高级工)以上岗位控制在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25%左右;其中一级、二级岗位数量不超过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5%。

六、岗位设置程序

(一)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岗位设置方案包括以下内容:拟设岗位总量,三类岗位数量、名称、结构比例及最高等级限额情况,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安排情况等。

(二)岗位设置方案报省教育厅审核、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核准。

(三)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编制岗位说明书。

(四)广泛听取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

(五)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

(六)组织实施。

七、聘任管理

(一)聘任原则

1.择优聘任。

2.平等竞争。

3.以人为本。

(二)岗位的基本条件和基本任职条件

1.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2.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1)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要求具有相对应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2)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任职资格。

(3)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条件,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3.管理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1)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2)各等级管理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①三级、五级管理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管理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②四级、六级管理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管理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③七级、八级管理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管理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4.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四)聘任期限

聘期原则上为三年。接近法定离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聘期一般不得超过距应聘者到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的期限。

(五)工资待遇,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以岗定薪、岗变薪变。

(六)聘任权限与程序

1.管理岗位四级以上(含四级)岗位的聘任、委任按照省委组织部的规定执行。

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含正高、副高)、管理八级以上(含八级)岗位、工勤技能一级由学校岗位设置与聘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聘任。

专业技术中级以下(含中级)、管理岗位九级以下(含九级)、工勤二级以下(含二级)由各单位(部门)岗位设置与聘任管理工作小组审核,学校岗位设置与聘任管理领导小组审定。

2.聘任工作程序

(1)公开岗位设置方案和岗位条件、岗位职责。各单位(部门)根据学校制定的设岗方案和各级各类岗位条件、岗位职责,结合本单位(部门)的实际,制定本单位(部门)的设岗方案和各级各类岗位条件、岗位职责,编制各级各类岗位说明书,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向本单位(部门)教职工公开。

(2)应聘人员申请。教职工根据设岗情况、本人条件及本人意愿向所在单位(部门)岗位设置与聘任管理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并填写应聘申请表。

(3)各单位(部门)岗位设置与聘任管理工作小组审核。按照管理权限,各单位(部门)岗位设置与聘任管理领导工作小组对申请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管理岗位八级以上、工勤技能一级的人员进行评议、推荐;对本单位(部门)聘任权限范围内岗位的申请人员进行审核,并以书面方式向校岗位设置管理与聘任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本单位(部门)的审核结果,对拟作低职高聘、高职低聘、缓聘、待聘、解聘、辞聘、拒聘处理的人员以书面方式详细说明其具体情况。

(4)校岗位设置与聘任管理领导小组审定。校岗位设置与聘任管理领导小组审核、聘任专业技术高级、管理九级以上、工勤技能一级岗位的人员,并审定各单位(部门)岗位设置与聘任管理小组上报的审核结果。

(5)签约。根据校岗位设置与聘任管理领导小组审定、决定的聘任意见,签订聘任合同。

八、岗位设置与聘任的其他事项

(一)学校对各类岗位的数量和结构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由校岗位设置与聘任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岗位设置调整方案,经学校岗位设置与聘任管理领导小组同意后下达到各单位(部门),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岗位数量和结构。

(二)为保证学校事业发展,根据引进人才和完成临时性工作需要,在学校总岗位数额内留有一定比例的各类各级岗位,作为校控岗位。

(三)按照三大类岗位进行管理,各类岗位的人员不得随意转岗。确需转岗的,由相关单位(部门)提出意见,经学校岗位设置与聘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方可转岗。

(四)在聘期内取得所聘岗位高层次岗位任职资格,在高层次岗位有空缺的前提下,可以竞聘到高层次的最低级岗位。在聘期未满之前专业技术职务原则上不进行同层次的分级聘任。

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试用期满后,管理人员按照规定确定相应的管理岗位等级,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岗位条件要求确定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工勤技能人员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工勤技能技术岗位。

(五)根据学校的特点,对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六)学校聘用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

教学院系的院长、副院长(主任、副主任)岗位,学校直属单位(教学辅助、科学研究单位)负责人岗位直接设为教师岗位或其他专业技术岗位。

经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批准,符合在两类岗位任职条件的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教务处、研究生处、科学技术处、学科建设办公室的负责人在聘任管理职务的同时可以聘任教师系列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其岗位类别列入管理岗位系列,实行“一岗双责”。

(七)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首次聘任中,严格控制教师正高级二、三级岗位的聘用数量,充分留有余地,按照50%比例用于今后选拔和吸引高层次人才。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年逐步到位。

(八)经学校批准出国的各类人员,在批准的出国期限内保留其岗位,逾期未归者,学校不再保留其岗位。

九、本办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时,按新的规定执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文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十、本办法由校岗位设置与聘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上一条:鄂人社发(2018)2号 省委组织部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置与人员选聘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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