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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共湖北中医药大学委员会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5年01月23日 00:00  点击:[]

各学院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机关党委;各院(部)处、直属单位;工会、团委:

经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同意《中共湖北中医药大学委员会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湖北中医药大学委员会

2014年6月19日

中共湖北中医药大学委员会

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凡属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要求,规范学校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严格决策程序,防范决策风险,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公开化水平,推动学校科学发展,根据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教监[2008]15号)等上级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原则。凡“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在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范围内,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科学民主决策。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领导班子集体决策主要是指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决策。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和党的建设等方面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内容包括:

(一)学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上级重要指示和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学校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等重要工作;

(三)学校办学方针和指导思想,学校发展、校园建设、学科与人才队伍建设等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

(四)学校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五)学校内部组织机构、学术机构的设置、重要调整及人员编制;

(六)学校学科、专业设置和调整、办学规模和年度招生计划;

(七)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八)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

(九)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校办产业开发和产权变更;

(十)校级以上重大表彰,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十一)需要由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校中层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校党政机构和学院(部)、校级科研机构等内部组织机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享受相应待遇人员的任免、党纪政纪处分;

(二)校级后备干部的推荐;

(三)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的推荐;

(四)学校学术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组成人员的确定及调整;

(五)其他到校外任副处以上职务干部的推荐。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校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国家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学科优势平台、“2011协同创新中心”等重点建设项目;

(二)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

(三)合作办学和重大合资合作项目;

(四)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

(五)重大基建项目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

(六)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的使用,是指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一)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重大经济决策;

(二)按类或切块预算内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资金的调动和使用;

(三)年度预算外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资金的调动和使用;

(四)变更从严,确需要变更的款项支出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五)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对外大额捐赠、赞助,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六)其它需要校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开支项目。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八条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校领导班子集体决策之前,应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充分听取群众和专家等各方面的意见,提交论证报告。

(一)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广大师生员工意见和建议。依照《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规定,应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校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前要提交教代会审议或通过。

(二)学校中层干部任免,在校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前,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的程序执行,书面征求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

(三)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经过相关学术组织评估论证,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四)凡提交讨论的事项,相关职能部门或主办单位须在充分调查研究、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初步意见或解决方案,并经分管校领导审阅认可。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有关部门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工作。除保密事项外,有关议题材料、会议文件应按要求提前分送与会人员。

第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要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按照党委常委会议事规则规定提出。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十条 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符合规定与会人数方能举行。党委常委会必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到会才能举行;讨论决定重要干部任免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表决,应采取票决制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十一条 参与“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的人员范围。党委常委会由党委书记(或由党委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出席党委常委会的正式成员为校党委常委,非党委常委的校领导参加会议,纪委副书记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与会议题相关的院(部)、职能部门负责人等可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党委书记或委托副书记确定。

第十二条 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

第十三条 党委常委会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若无时限要求,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必须决定的,应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凡前次党委常委会作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一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三分之二以上应出席会议人员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时,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四章 决策保障机制

第十五条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公开与查询制度。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在未批准公开前,出席和列席会议的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会议内容。

第十七条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报告制度和执行决策的督查制度。集体决策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落实实施部门和负责人,由党委办公室负责督办登记、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学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按年度向教育厅党组报告。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十八条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考核评估制度。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以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作为考察、考核和任免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依纪依法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

(二)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三)除紧急情况外,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的;

(四)越权决策的;

(五)未向校领导班子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的;

(六)执行决策时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因违反本办法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应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和议事规则等规定,制定本单位和部门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细则,并将实施细则或相关管理制度报学校纪委监察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党委办公室或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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