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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中医药大学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2015年01月23日 00:00  点击:[]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公务接待工作,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勤俭办学,根据上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所有部门、单位的公务接待行为。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教学及科研合作单位、兄弟单位及校友来访参照公务接待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简化礼仪、务实节俭、严格标准、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公务接待根据来宾的职级,来校目的和任务实行归口分工负责接待。上级部门、兄弟单位领导等来校出席的综合性公务活动,由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负责牵头接待;其余专项性公务活动,原则上由各对口单位牵头接待。需要校领导出席的公务接待活动,有关单位应提前向分管校领导报告,并向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报会。境外及港澳台地区人员来校公务活动接待,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或对口学院、部按照《湖北省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及相关外事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条 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对无公函或者电话、传真、电邮等相应公务来访信息、函件的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应按照来访单位告知的来访内容、行程和人员安排接待工作。不得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第七条 接待单位安排公务接待活动前,应当填写《湖北中医药大学公务接待审批单》,连同来访单位公函或者相应公务来访信息、函件一并报本单位相关负责人审批,接待经费预算超过1500元(含1500元)的重要接待应根据事由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审批单内容包括填报单位、承办部门及承办人、来访单位名称、接待事由、活动安排和经费预算等。

第八条 公务接待不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安排师生迎送。接待活动只安排与工作密切相关的单位和人员参加,需要校领导出席的,原则上只安排1位校领导出席。

第九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湖北省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定点酒店或者学校接待中心安排,执行协议价格,接待对象住宿费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十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因工作需要,学校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的三分之一。用餐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用餐地点原则上在校内接待中心。确因特殊情况需在校外安排的,应当执行上级国内公务接待有关规定不得安排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按照湖北省会议用餐标准落实公务接待标准严格控制用餐接待费,接待用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

第十一条 公务接待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等。

第十二条 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三条 公务接待活动结束后,报销实行一事一结。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包括财务票据、来访单位公函或相应公务来访信息函件、《湖北中医药大学公务接待审批单》和《湖北中医药大学公务接待费用报销清单》等。接待费用报销清单应注明接待对象的单位和公务活动的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接待费用报销清单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规定执行,500元以上(含500元)的校外接待费支付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四条学校公务接待费用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各部门、各单位应加强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禁止学校内部上下级之间、单位之间相互吃请。

第十五条 财务处必须严把公务接待活动支出报销关,纪委、监察处应当加强对公务接待的监督,审计处应当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的审计,并加强对学校内部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 全校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纪委、监察处应当加强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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